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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泽达律师助

TIME:2024-03-11 14:03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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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左侧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严重,原告委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经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综合赔偿指数为35%,原告误工期评定为210日,护理期评定为105日,营养期评定为105日,原告、被告均认可鉴定结论。

但因原告工作身份特殊,倾向于为自由工作者,因此在误工费的计算方面产生了极大的争议。被告声称未看到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等,便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收入额,对我方计算出的误工费不予认可,且对于原告维修车辆、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也提出了疑问,争议焦点便在于此。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费、护工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80000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11000余元,由被告负担10000余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泽达提醒】

在生活当中“误工费”出现的概率非常高,一般情况下误工费往往是按照受害人的每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赔偿的,但生活中也有很多“自由职业者”。

自由职业者误工费怎么算?

误工费指的是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即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因此在具体计算时,以实际的损失为准。

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为自由职业者的,所产生的误工费,按照法律规定,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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